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建标[2012]44号)

2012-03-23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328号)要求,由文化部组织编制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2年5月1日施行。在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文化部负责。

标准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
2012-03-23
2012-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