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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24-2015 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信息反馈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 C78 (安全卫生管理) 信息反馈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内的医用氧舱、高气压舱。1. 医用氧舱医用氧舱包括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医用氧气加压氧舱,其含义如下:(1)医用空气加压氧舱,采用空气为压力介质,用于进行治疗的载人压力容器,其工作压力不大于0.3MPa(表压,下同);(2)医用氧气加压氧舱,采用氧气为压力介质,用于进行治疗的载人压力容器,额定进舱人数为1人,其工作压力不大于0.2MPa。2. 高气压舱高气压舱是指采用空气或者混合气体为压力介质,用于进行舱内活动的载人压力容器,其工作压力依据产品标准。3.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1)移动式医用氧舱移动式医用氧舱是指氧舱舱体采用永久性连接的方式安装在走行装置上,在走行装置行驶过程中或者静止状态下,用于进行治疗的载人压力容器。移动式医用氧舱除符合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的规定外,其舱体以及部件与走行部分的连接还应当符合《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2)氧舱舱群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氧舱舱群是指下列情况之一:(1) 2台以上(含2台)的氧舱安装在同一房间内,使用同一套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由一个控制台进行氧舱控制和操作的;(2) 2台以上(含2台)的氧舱由过渡舱连接,构成一组可以单台独立运行或者多台同时运行的。氧舱舱群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与修理、监督检验、使用管理、定期检验等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得分为各个单独氧舱进行,应当按照整套氧舱舱群实施。4. 不适用的范围(1)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海上设施和船舶、水下装备以及潜水装备、矿山井下设施等的载人容器;(2) 作为保健用途(含家庭用)的载人容器;(3) 施工机械用载人过渡舱。5. 氧舱范围界定氧舱包括舱体、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电气系统、舱内环境调节系统、消防系统和安全附件与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1) 舱体舱体包括筒体、封头、舱门、隔舱封头、递物筒、观察(照明)窗、舱内管道等受压元(部)件,以及装饰材料、纺织品、座椅(床)、地板等舱内物料。2)压力调节系统压力调节系统包括气体压缩设备、配套压力容器、气体净化装置、配套管道等。3)呼吸气系统呼吸气系统包括呼吸气体供应装置、呼吸装置(含排放装置,下同)、加湿装置、配套管道等。4) 电气系统电气系统包括电源开关、电流过载保护装置、隔离变压器、供电电缆(线)、应急电源装置、继电器、接触器、配电柜(板)、通讯对讲装置、应急呼叫装置、视频监控装置、照明装置(含应急照明装置,下同)、电连接器(含生物电装置,下同)、控制台等。5) 舱内环境调节系统舱内环境调节系统包括空气调节装置、制冷(热)装置、温度控制装置、风扇驱动电机、散热器、加湿装置、配套管道等。6)消防系统消防系统包括水喷淋消防系统(含启动气源、储水罐、配套管道、控制阀门、喷头等,下同)和其他消防器材等。7)安全附件与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安全附件与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包括安全阀、应急排放装置、安全保护联锁装置、接地装置,以及呼吸气体浓度、压力和氧舱工作压力、湿度、温度等运行参数自动测定、显示、记录、报警装置及仪表。6.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本规程规定了氧舱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与修理、使用、检验等环节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氧舱的技术标准以及有关单位、机构的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规定。7. 与本规程不一致的处理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氧舱,与本规程的规定不一致,或者本规程未作规定、可能对氧舱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产品标准以及设计、研究、试验的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试验报告等技术资 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下同),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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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号:TSG 2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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