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许可证办公室23日就化妆品标注问题作出答复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23日就化妆品标注问题作出答复

2005-11-25      来源: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关于企业对QS标志在化妆品标注上几个问题的答复

    根据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企业必需在所有化妆品的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QS标志,现就企业关心的几个具体问题阐述如下:

    1、时效问题。根据全许办[2005]58号文明确规定,2005年11月1日以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的工作。2005年11月1日以前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自2005年11月2日起1年内,完成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的工作。

    就以上的要求 ,说明在规定的时间内企业必需在流通领域、仓储库存、生产线上都要完成化妆品QS标志的印制或粘贴工作。 

    2、QS标志标注的位置。只要在化妆品包装或说明书上印制或粘贴QS标志即可,具体印制或粘贴位置没有要求。建议印制或粘贴较易目视处,便于监管。

    3、QS标志图案的要求。必需按照“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的标准图案实施,可自行放大或缩小。不应对标准图案进行变动或修改。生产许可证编号仍按原通用方法标注,不可放在标志图案中。 

   4、建议化妆品生产企业对于同一名称的产品,最好不要在同一个销售点上出现有QS标志和无QS标志的产品,防止消费者的错觉,影响无QS标志产品的销售。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妆品审查部
                                              2005年11月23日


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文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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