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化工作存在违法情况可以发送警示函么?

2023年8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3号公布《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什么时候标准化行政部门可以向企业发送警示函呢?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开展标准制定、自我声明公开等工作中存在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发送警示函、约谈等方式,督促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办法》中第二十八条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依法对企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特殊重点领域可以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来源:以上内容来源于https://mp.weixin.qq.com/s/hNFAtVuTggduAxjMYQcrHA)


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文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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