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何时对企业具有强制性约束力

根据《标准化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企业必须执行团体标准,例如: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粮食节约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行动方案》第二十六条中明确提出,行业协会要制定发布全链条减损降耗的团体标准,对不执行团体标准、造成粮食过度损耗的企业和行为按规定进行严格约束。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一、《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了一些新设制度,比如政策实施配套标准制度等。全链条减损降耗的团体标准在配合国家粮食节约的政策实施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二、类似于推荐性标准的情形,对团体标准而言,当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执行该标准,或者强制性标准引用了该标准,或者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执行该标准,或者合同当事人约定作为产品或者服务交付的质量依据时,该团体标准应当执行。(来源:以上内容来源于https://mp.weixin.qq.com/s/3YVjWsQy6wsBqfxhrV3__w)


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文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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