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仍然是固体废物么?


2017年5月27日,环境保护部批准了《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以下简称《通则》)。该标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那么,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可以按照相应的产品管理么?《通则》中在5.2条规定: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按照相应的产品管理(按照5.1条进行利用或处置的除外):a)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b)符合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和该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当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该产物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不高于利用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并且在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不高于利用所替代原料生产产品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当没有被替代原料时,不考虑该条件;c)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实践中要注意的是:一、《通则》由环境保护部解释,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二、由于对“什么是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在实践活动中有不同的认识,目前公认的有效认定副产品的标准只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三、2020年11月,针对网上咨询“固废鉴别认证标准-2017第5.2怎样理解?5.2利用固体废物(1)生产的产物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按照相应的产品管理(按照5.1条进行利用或处置的除外):这里说的(1)处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吗?其后面abc三条怎样理解,太绕了。以拆解显像管下来的锥玻璃为例,经过屏锥分离,破碎清洗涂层的锥含铅玻璃,作为危废处置的中间产物,其可以添加到铅冶炼中作为原料提取铅,目前很多冶炼厂在使用,有稳定需求,使用降低了排放,是否符合该abc三条?符合的话那这个锥含铅玻璃是否不作为固废?谢谢”,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给出的回复为“(1)《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第5.2条所说的“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2)含铅锥玻璃应作为固体废物进行管理。《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第5.2条明确规定“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同时符合abc三项条件的,可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按照相应产品管理”。含铅锥玻璃是电子废弃物拆解的产物,属于固体废物处置过程的产物,不是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国家、地方或行业没有关于含铅锥玻璃的产品质量标准,行业内对含铅锥玻璃的需求主要是用作生产原料进行铅冶炼,不是市场对产品的需求。因此含铅锥玻璃不符合5.2规定的条件,不能作为产品管理,应按照固体废物进行管理。”(来源:以上内容来源于https://mp.weixin.qq.com/s/UwPvdlVBIZ0vYWCVov07V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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