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注销的企业是否还能要求限期改正?


《标准化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等对企业在制定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标准时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处理方式。那么,如果企业已经注销,是否还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呢?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一般认为,在行政机关发现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理阶段,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企业法人如果已经完成清算并注销登记的,法人主体灭失不存在。行政相对人灭失的,相应的就不再享有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能力,无法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实施行政处理的可能性已经丧失,不能责令其限期改正。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一、以行政处罚为例,虽然对已注销的企业注不能进行行政处罚,但行政机关可以要求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股东等执行行政处罚。二、有专家认为,虽然直接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理如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执行,但“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废止相关标准”等行政措施并未丧失可执行性。(来源:以上内容来源于https://mp.weixin.qq.com/s/SoWa3YB93u6UTGV9cPvX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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